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广西第二批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桂发改投资〔2010〕46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4号)要求,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初审,现将2010年我区第二批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投资计划(具体项目详见附表)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必须按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核定套数和住房建筑面积建设。
二、凡是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落实,资金来源正当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请按隶属关系送同级审计部门审计。
三、当年下达的投资计划只在当年有效,当年未开工或续建项目未用完的指标不结转到次年。项目在下一年要续建的,要在次年继续申报列入投资计划。
四、根据国家统计局、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凡是计划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凡上述范围内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到同级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凡未办理统计登记手续的建设工程暂缓施工。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计委《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精神,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六、本计划下达的投资计划,不得任意突破。如确实需要追加投资规模的,须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七、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制度,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