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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试点示范作用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贡献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试点示范作用
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贡献的通知
(陕发改环资〔2010〕87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试点示范作用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贡献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11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转方式、调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努力推进全省循环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杨凌示范区、榆林市、西安市物质回收利用总公司、中钢集团西安重型有限公司、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个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和省级23个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要落实好国家、省上批复的循环经济工作实施方案,坚持“减量化”优先原则,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构建循环型产业链,实现资源的再生利用,率先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三、各市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和省重点培育的循环经济单位的跟踪、指导和检查,及时帮助其解决发展循环经济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其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更大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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