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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花溪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花溪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花溪区物价局: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06]39号)文件精神,在充分考虑花溪区城镇供水现状,严格审核企业供水成本,并结合花溪区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意见的基础上,我局依据《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了花溪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花溪区供水价格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供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50元/立方米。

  2、行政事业用水价格由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80元/立方米。

  3、工业用水价格由1.05元/立方米调整为1.70元/立方米。

  4、经营服务用水价格由1.80元/立方米调整为3.20元/立方米。

  5、特种用水价格由5.80元/立方米调整为9.10元/立方米。

  6、市政用水价格按0.80元/立方米执行。

  上述各类水价为含税价格,包括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水资源费,各类水价执行范围由你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明确。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上述各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执行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供水价格的通知》(筑价费[2007]16号)规定: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其他用水类别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均为0.80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费一并收取,实行专款专用。

  三、规范特殊用水类别的价格执行标准

  (一)根据贵阳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筑党办发[2008]30号)“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将其列入工业用水类别,逐步实现与工业用水同价”的规定,此次花溪区供水价格调整,将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列入工业用水价格类别。

  (二)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加快餐饮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08]91号)“餐饮企业用水价格与工业用水价格相同”的规定,此次花溪区供水价格调整,餐饮企业用水执行工业用水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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