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检、抽查达不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在规定期限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认定条件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伪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是指:经认定具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技术的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的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持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部门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申请享受其它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持认定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优惠政策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涉及的有关规定及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以前文件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附件:《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申报表(附表一)》;
《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年报表》(附表二);
《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附表三)
附表一
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报表
年 度
单位:万元 万吨/年
企 业
全 称 | | 企 业
所在地 | | 设区市(区)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
隶属主管部门 | | 经济性质 | | 电 话 | |
年末职工人数 | | 固定资产(原值) | |
工 业
总产值 | | 利润总额 | |
企业能源消费量(吨标煤) | | 单位产
品能耗 | |
交 纳
流转税 | | 交纳企业所得税 | |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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