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会同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建立人口及拆迁补偿安置信息登记系统,对被拆迁范围补偿安置人口以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信息进行汇总,并动态更新,有关部门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和杜绝拆迁安置过程中重复补偿安置和易地违法建设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明,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管理部门、组织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违规办理用地、建房、户口迁移及分立等批准手续,经调查属实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拆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补偿安置范围、提高补偿补助标准的,经调查属实,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重点工程对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表1:
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表
房屋
地段级别
| 人均40 m2内部分(元/m2)
| 人均超过40 m2部分(元/m2)
|
框架
结构
| 砖混
结构
| 砖木
结构
| 其他
结构
|
1
| 2200
| 300
| 260
| 220
| 180
|
2
| 2100
|
3
| 2000
|
4
| 1900
|
5
| 1550
|
6
| 1200
|
7
| 850
|
7级以外
|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