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安庆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肖超英
二○一○年七月二日
安庆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合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迁土地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第四条 对合法的被拆迁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合法被拆迁房屋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原始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确认。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没有第四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但符合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用地及建房条件的,以2004年安庆市卫星图片为基准,按下列规定确认其用途和补偿建筑面积:
(一)卫星图片上有标注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其补偿建筑面积按卫星图片标注的范围以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