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广州市出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的规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原《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条件规定》(穗交〔201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一、营运管理制度
(一)有车辆营运服务标准和驾驶员行为规范,有车辆营运情况和服务质量监督记录。
(二)有车辆缺员停场制度。对没有符合营运资格司机的车辆,须作停场处理。
(三)有车辆信息化监控和调度管理制度。利用车辆信息化监控调度管理系统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二、财务统计制度
收费项目要定期向驾驶员公布,制作企业财务报表;定期采集原始营运数据并做统计分析。
三、安全管理制度
(一)有专人负责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的教育工作。
(二)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交通安全奖惩规定。
(三)有驾驶员安全行车档案。
(四)有安全防火、LPG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四、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有车辆维修、保养、检测记录;设有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和人车对应档案;有车辆回场检查制度,车辆回场检每周不少于2次。
五、24小时值班和维稳制度
值班电话随时畅通,有值班记录;明确本企业维稳机构、职责和人员,能及时处理和报告重大事件,有需要时能及时到达现场处理有关纠纷和矛盾;提供投诉、遗物报失受理等服务,并按照登记、核实、处理、答复的程序办理,按期办结;计算周期内的值班安排和记录要存档保留以备检查。
六、培训教育制度
(一)有专人负责员工学习的计划、组织工作。
(二)每月安全、业务或政治学习不少于2次,有考勤记录,驾驶员出勤率达90%以上;学习内容和记录要存档保留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