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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条件规定》的通知(穗交[2010]598号)

  第六条 企业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
  其中车辆数500辆以上(含500辆)的企业人均办公场所面积应不小于6平方米,车均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8平方米;车辆数30辆以上(含30辆)500辆以下的企业人均办公场所面积应不小于6平方米,车均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停车场地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具有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合格证明。同时,根据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有关管理规定,停车场地重要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者,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第七条 企业应有完善的企业章程,健全的生产经营组织机构,组织机构要求如下:
  (一)具备营运管理、安全管理、技术维修、财务统计、办公室等5个以上职能管理机构;
  (二)各机构要挂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各机构的管理人员要求如下:营运管理、安全管理、办公室不少于3名,技术维修、财务统计不少于2名。其中安全员按每50辆营运车不少于1人进行配备;
  (四)制定岗位责任制度和要求。
  第八条 企业必须具备基本管理制度,做到有文本、有公示、有落实、有效果,并按有关部门规定备案。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营运管理制度、财务统计制度、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上网制度、劳动人事制度、纠纷调解制度等,具体内容见《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基本管理制度》(附件)。
  第九条 管理人员、调度人员须掌握与出租汽车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客运业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有有效的驾驶证件并取得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第十条 企业应配备固定的与车辆保有量相适应的回场检汽车检验台(地沟)、工作场所和满足例检项目要求的相应工具,并应配备与例检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例检人员应由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资格的人员担任。
  企业车辆维护和维修必须到具有相应维修经营资质的合法维修企业进行,并应与维修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车辆委托维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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