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条件规定》的通知
(穗交〔2010〕598号)
市客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
为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条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条件规定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出租汽车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粤府令〔2010〕第145号)、《
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市政府1997年第15号令颁布,2005年第1号令修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确保正常、合法经营必须具备的营运车辆、人员、企业组织、制度建设、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基本资质。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是管理部门对企业日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资质许可查验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市出租汽车协会组织实施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时可参照本规定。
第五条 企业车辆数和经营权数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车辆须符合《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穗交〔2010〕35号)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