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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交〔2010〕603号)


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各区、县级市交通局:
  为规范公共自行车管理,实现与轨道交通站场、快速公交系统、普通公交系统、轮渡的交通换乘服务,向市民提供健康、环保、便捷的多途径公共交通配套出行方式,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试行办法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广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自行车管理,实现与轨道交通站场、快速公交系统、普通公交系统、轮渡的交通换乘服务,给市民提供健康、环保、便捷的多途径公共交通配套出行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需使用道路(含市政路、公路,下同),并作为公共交通配套出行方式的公共自行车服务运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封闭园区、旅游景区、江边休闲带等不使用道路的特定区域,侧重于休闲旅游功能的自行车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便民服务、绿色出行、智能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的运营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监督和实施,并协调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城乡建设、城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提供公共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模式和价格、服务网点的设置原则和设置要求以及相关服务管理规范运营,并配套使用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智能化管理系统,投入车辆可实现异地通租通还。具备上述条件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公共自行车服务运营者,并与之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
  已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负责试点或已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取得运营权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内容进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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