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示范工地每年评审一次。自治区组成自治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施工现场抽验结果和盟市上报的材料进行综合审定,综合得分80分以上为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国家建筑安全生产检查中,凡被评为合格工程的,均视为自治区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审定的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示范工地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授予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或标准化工地荣誉称号,发给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荣誉证书、奖牌与奖杯(示范工地)。
第十三条 获得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示范工地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在工程招投标、企业晋级及评选自治区安全生产先进和国家级安全生产先进时给予优先考虑。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企业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授予荣誉称号后,该施工现场放松安全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内建建〔2007〕118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二、基坑(槽)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
三、安全防护检查评分表
四、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
附表一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名称
| 建安
工作量
(万元)
| 工程类型
| 总计得分
(满分分值
为100分)
| 项目名称及分值
|
安全管理
(满分分值
为10分)
| 文明施工
(满分分值
为20分)
| 施工用电
(满分分值
为10分)
| 基坑(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