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群体工程建筑面积15000㎡以上。
(二)市政公用工程现场条件:
1、城市道路、管道铺设、垃圾处理、河道整治、公交场站、供气供热、市政标志性构筑物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作量在700万元以上的;
2、城市桥梁、净配水厂、污水收集、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作量在2100万元以上的。
(三)申报工程必须是一份标书、一份合同和一个总承包企业。
(四)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且符合《图集》标准;城区内占道施工的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还应设置符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警示、指示标志;施工现场的醒目处要张挂“争创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字牌。
(五)施工现场防护用钢管必须除锈、刷漆,外涂安全警示色漆;钢管、扣件、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应有检测合格报告;脚手架必须用密目网全封闭。
(六)悬挑脚手架采用型钢悬挑梁;塔吊卸料平台、电梯井防护栅栏、楼层防护门为工具式、定型化的。
(七)施工现场总配电箱至分配电箱线路采用五芯电缆敷设,保护线必须连续敷设到设备;建筑物内配电线路应按照《图集》规范架空敷设。
(八)施工现场机械设备防护符合《图集》要求;塔吊有安全监控记录系统。
(九)办公室、宿舍、食堂、餐厅及厕所等临时用房,采用装配式阻燃彩钢板房;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十)验评时,房屋建筑工程形象进度达到结构施工的60%以上。
(十一)验评时,市政公用工程完成建安工作量的70%以上。
(十二)房屋建筑工程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应达到《图集》全部内容要求,全现场实施视频监控;市政公用工程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应达到《图集》相应内容要求。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 凡创建自治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示范工地的,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将创建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措施报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企业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报审表》一式三份,由盟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本年度7月15日-8月15日期间上报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报的,不再受理。
第七条 自治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全数现场验评;自治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按盟市上报总数的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抽验,其余由盟市全数验评,并按自治区现场抽验合格率等比率确定。
第八条 经自治区验评的施工现场,盟市安全监督机构要继续对该工程进行跟踪检查,并随时接受自治区安排的复查。在申报期间或综合审定后,施工现场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人员与财产损失的,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九条 申报材料要有施工全过程的影像(反映JGJ59-99检查标准内容的照片和光盘)和相关资料。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按规定时间上报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