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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2010〕7号 2010年6月28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邮政局,区局直属征收局,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1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培养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内蒙古地方税务局和内蒙古邮政管理局商定,加强使用邮政信函方式寄递完税证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

  由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推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满足纳税人实际需要、促进税法知识普及、培养公民依法纳税责任感和自豪感以及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深化税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完税证明邮政信函方式寄递工作的顺利、快速发展。

  二、总结经验,加强配合,积极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的寄递工作

  已经开展完税证明制作、寄送工作的盟市要认真总结以往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不断改进方法,科学管理,加大工作的力度和深度。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沟通,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邮政信函寄递工作。

  三、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完税证明寄递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完税证明寄递工作,并互相协商各自业务处理范围。各级邮政部门要依据税务机关寄递要求,提供各种便利,积极配合,包括数据接收、打印制作、封发处理、投递组织和退信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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