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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建委关于做好商品住房团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建委关于做好商品住房团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宣政办〔2010〕10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住建委《关于做好商品住房团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做好商品住房团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0年3月)

  为适应商品住房销售创新形势,规范商品住房团购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宣城市区实际,现就做好商品住房团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团购的定义
  商品住房团购(也称团体购买或集体采购),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消费者,由相关媒体或街道社区等组织,通过招标采购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谈判等方式,以低于市场成交价格购买商品住房的行为。
  积极利用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公开采(团)购普通商品住房,用于拆迁改造中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以加快拆迁进程,更好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
  二、团购的组织
  (一)市广播电视总台、“宣城新闻网”等相关媒体或街道社区等组织(以下简称“团购组织单位”),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发布《团购公约》,发起团购活动。拟购买第一套自住性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购房消费者需团购商品住房,响应《团购公约》的,可报名参加团购活动,并委托授权团购组织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协商谈判等方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团购协议,签订《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
  (二)团购组织单位应当在制定商品住房《团购公约》,并报市工商局审查备案后,方可组织团购活动。《团购公约》应明确团购参与条件、团购程序、选房规则、购房款交缴与监管、风险承担、退出机制、交验房办法、委托授权团购组织单位的权限和范围等。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协商谈判前,团购组织单位应充分听取参团成员的意见,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参与团购的购房消费者有权就拟购买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价位、装修标准、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等发表意见,必要时可采用表决的方式决定有关事项。
  三、开发项目的团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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