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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宣政〔2010〕35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批后监管,努力扩大市场有效供应
  (一)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和供应方式。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供地规模,努力使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占住房新开工面积的30%以上。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规范土地招拍挂行为,原则上新出让的商品房用地实行宗地详细规划控制,净地出让,并在苏、浙、沪等地推介。
  (二)严格房地产用地出让管理。合理控制单宗土地出让规模,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三)全面组织清理已出让的房地产用地。由市国土局牵头,会同市住建委、规划局、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宣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宣政[2010]3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宣城市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方案》(宣政办[2010]20号)文件要求,对根据国家土地出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建城〔2007〕345号)文件规定,按照“严格清查、明确责任、清理地块、执法到位”的原则,由市国土局牵头,会同市住建委、规划局、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认真组织已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进行的全面清理查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巩固和扩大住房保障,努力健全住房供应体系
  (四)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扩大住房保障范围。2010年开工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不少于30万㎡,其中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房、拆迁安置住房中配建;实施在普通商品房中配建拆迁安置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2010年,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50元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鼓励其购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同时创新机制,支持商业银行提供保障性住房购房按揭贷款;完全没有能力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低保家庭,逐步通过50㎡以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其他低收入家庭通过发放住房租金补贴实现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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