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建立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分管市长为组长的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小组,成员由市经信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规划局、统计局、林业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统筹协调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协调机构,健全相应工作协调机制。
十五、淘汰落后产能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意见要求,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的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十六、严格问责制。对落实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违规审批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附件:
宣城市工业领域禁止类淘汰类项目指导目录
(2010年本)
一、禁止类
自2010年7月1日起禁止新建以下项目
(一)农林加工业
1.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和木质刨花板项目
2.粮食转化生物燃料乙醇和油菜转化生物柴油项目
3.木竹初加工、半成品加工项目
(二)煤炭和矿山
1.煤炭开采项目
2.耐火粘土、萤石矿开采项目(改造和深加工项目除外)
3.铜、钨、钼、锡、锑及稀土矿开采、冶炼项目(改造项目除外)
4.国道、省道、重要县级公路可视范围内,水源、地质保护规划区,旅游风景规划区内的非煤矿山开采项目
(三)化工
1.主体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下化工项目
2.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3.氟化氢(HF)项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改造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