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内容规范项目建设,不得擅自降低项目投资额度或变更工艺、设备等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批准立项部门重新审核确认,否则,一律视为违规建设。
九、坚决抑制产能过剩行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质量、技术、规模等方面的标准,提高准入门槛,严禁落后产能再次进入市场。
十、开展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督查和清理行动,对违反产业政策,不符合建设程序,达不到市场准入条件的一律停工,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关闭;对排放不达标、污染严重的企业停产整改,无法整改到位的,予以关闭。
十一、列入产能过剩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以及电解铝、造船、大豆压榨、大型锻件、氮磷肥行业的新建、技术改造和承接产业转移项目,严格按照项目申报程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标准,逐项审核,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不予申报,禁止违法违规审批。
十二、对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按期淘汰制度。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的阶段性目标为:
1.煤炭矿山行业:2010年底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关闭水源保护区、地质保护区、旅游风景区及国省道、重要县级公路可视范围内采石场(加工场)。
2013年底前,关闭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非煤矿山。
2.钢铁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生产“地条钢”、钢坯或连铸坯的中频、工频感应炉;淘汰未实现连续化工艺的热轧线材生产线,三辊劳特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加工);淘汰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不含粉煤气气化炉)。
2011年底前,淘汰独立炼铁企业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独立炼钢企业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对综合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二次能源利用率等指标达不到国家现行标准的钢铁项目,予以淘汰。
3.有色金属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熔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除尘等落后方式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