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为及时了解掌握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决定在全省建立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市(州)、长的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汇总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切实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监察职能,加大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类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或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违法行为的,要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对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典型案例要在新闻媒体中予以曝光,切实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为确保调整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省厅决定7月份在全省开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检查月活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抽调专人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分片包干、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各类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省厅也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检查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依据督查结果对各地检查月活动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1、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情况备案表
2、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
备案编号:
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备案表
单位名称 | | | 营业执照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详细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 | 联系电话 | |
单位性质 | | | 经济类型 | |
职工总数 | | | 签订劳动 合同人数 | |
劳动用工 备案人数 | | | 年营业收入总额 | |
年纯利润总额 | | | 年工资总额 | |
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要原因 | | |
涉及职工人数 | | | 起止时间 | |
用人单位(印章) | 用人单位工会(印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工会主席签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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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盖章) |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