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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建立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为及时了解掌握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决定在全省建立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市(州)、长的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汇总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切实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监察职能,加大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类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或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违法行为的,要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对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典型案例要在新闻媒体中予以曝光,切实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为确保调整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省厅决定7月份在全省开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检查月活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抽调专人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分片包干、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各类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省厅也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检查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依据督查结果对各地检查月活动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1、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情况备案表

  2、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
  备案编号:
  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备案表
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经济类型 
职工总数  签订劳动   合同人数 
劳动用工   备案人数  年营业收入总额 
年纯利润总额  年工资总额 
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要原因  
涉及职工人数  起止时间 
用人单位(印章)用人单位工会(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工会主席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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