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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20日内进行协商。
  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10日内由甲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 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根据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为保证本合同得到全面落实,双方应当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在合同期内就集体合同的贯彻情况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共同研究,采取妥善方式协商处理,每半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本合同应当包含以下附件:协商代表名单、协商代表的产生、平等协商的过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的情况(附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和决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
  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支付办法、保险福利待遇等也可以作为附件。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分别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级工会和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工资集体合同变更书

  因                 原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变更本合同部分内容。
  变更内容如下:
  (一)                        
  (二)                        
  (三)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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