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甲乙双方按照政府工资分配政策,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经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办法、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
  (一)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下降)幅度:根据政府发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经营状况等因素,经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元,比上年增长(下降)   %。其中,普通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下降)   %。
  (二)工资分配办法:                 
                               
                               
                               
  (三)工资支付办法:                 
                             
  (四)保险福利待遇:                 
                               
                               
                               
  (五)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企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四条 本合同文本为双方协商后形成,并于           日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甲方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自通过审查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           日至          日。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约。
  第七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5日内,由甲方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以书面形式向职工进行公布。
  第八条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   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双方集体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