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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企业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职工工资薪金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税务部门确认后,可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各类企业在年度汇算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已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第八章 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因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一致,协商双方应当履行。
  第四十四条 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2.工资集体合同变更书
  3.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备案表

  附件1
企业工资集体合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企业名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企业登记注册地:            邮编:     
  企业实际经营地:            邮编:     
  经济类型:          行业类别:         
  职工总数:         

  甲  方 (企业行政方):
  首席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            
  联系方式:            
  乙  方 (工会职工方):
  首席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            
  联系方式: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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