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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可以根据劳动特点、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动环境等因素,合理制定生产某类产品的各工种或者各道工序的计件单价,作为本区域、行业的劳动标准。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一方提出协商要约时,应向另一方提出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20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同意协商后,双方应当约定协商开始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开始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内应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工会可以指派人员对职工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在协商前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时收集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了解职工和企业对协商的意见和要求,拟定协商议题,对协商中的重点问题可以进行事先交流。一方在协商前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供其占有的与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另一方应如实提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召开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10日前,将拟定的协商议题和参加协商的本方代表名单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双方代表可以就协商事项发表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充分讨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形成工资集体合同草案。
  第二十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未预见情况时,经双方首席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和内容。中止协商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
  第二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共同填写工资集体合同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形成的工资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须经各成员企业半数以上职工通过,经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二十八条 工资集体合同应当在协商开始之日起60日内订立。

第五章 工资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自工资集体合同正式文本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省属企业、中央驻省企业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工资集体合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其他企业的工资集体合同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
  第三十条 企业需要报送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集体合同审查登记表》;
  (二)工资集体合同正式文本一式5份;
  (三)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四)其它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对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协商内容及合同签订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向双方送达书面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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