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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规划协调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规划协调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47号 2010年6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重大规划协调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重大规划协调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为加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之间的衔接,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规划〔2007〕79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江西省重大规划协调会议制度,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省重大规划协调会议由省政府领导主持,省发改委召集,参加单位和人员主要为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分管负责人和重大规划所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负责人。
  二、省重大规划协调会议重点研究、衔接协调规划。
  (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18个专项规划。
  (二)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按行政层级分的省级规划、设区市级规划、县(市、区)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比如“十二五”规划体系的21个专项规划、11个单项规划等。
  (三)省级重要规划的调整、修订和废止等。
  三、需省重大规划协调会议解决的主要问题。衔接省本级各类规划与国家中长期规划、中部崛起规划以及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等国家级规划;衔接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衔接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市县规划及相互关系;衔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所涉领域。重点是衔接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此外,协调解决省本级各类规划编制、论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重大问题以及跨区域、跨领域、跨部门不能达成一致的问题。
  四、省重大规划协调会议不定期召开。提交会议审议的规划,省发改委需事先组织专家论证,参加专项规划论证的其他领域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1/3,论证后出具论证报告。规划协调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协调内容和参会单位,由省发改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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