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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普查阶段 。

  4 月 20 日前,完成普查并汇总上报普查结果。普查由市人民政府按照 “ 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 ” 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统计范围的所有粮食(含中央、市直属粮食企业库存的粮食)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对纳入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可选用代表性的 3-5 家,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普查在本市范围内采取综合交叉的方式进行,由市粮食清查办公室采取统一抽调人员、混合编组、本地回避、指定带队人员的办法,组织六个组开展普查,具体方案待报经省粮食清查办公室同意后下发实施。

  普查范围严格与 3 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普查结果与自查结果不一致的,以普查结果为准,上报时说明原因。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

  (四)复查、抽查阶段。

  全市各级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和粮食企业认真做好准备, 4 月底前配合省复查工作组对我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复查, 5 月 10 日开始配合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我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五)检查结果汇总和整改阶段 。

  各县(市、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及时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同时要对库存检查结果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随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5 月 30 日前,市人民政府向省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及相关汇总报表。

  6 月 15 日前,市县粮食清查办公室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粮食清查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各地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清仓查库工作经费,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加强费用管理。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市财政核实上报省财政审定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交叉检查时,由被检查方粮食清查办公室统一安排食宿交通,并支付相关费用。市财政对各县(市、区)以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量、工作量为主要依据,采取确定底数、定额包干的办法,进行预拨和补拨。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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