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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

  1. 成立机构。 3 月 10 日 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备案。

  2. 制定实施方案。 3 月 10 日 前,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下发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备案。

  3. 培训人员。各级培训工作要在 3 月中旬完成。市、县组织业务骨干和师资复查人员参加省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的相关培训,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负责培训县(市、区)参加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全体工作人员,县(市、区)负责培训企业自查人员。

  4. 准备查库资料。 4 月 3 日 前,中储粮湖北分公司赤壁直属库负责向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提供行政区域内 3 月末分县(市、区)到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本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市粮食局负责向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提供 3 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市县农发行分支机构向同级粮食清查办公室提供 3 月末具体到承储库点的企业银行贷款明细(分品种、性质)和台账资料。

  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整合、分解,在 4 月 5 日前下达至各县(市、区)清仓查库办公室,同时报省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市县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地区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被查企业应按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

  5. 准备相关器具。要根据清查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添置电脑等办公设备,备齐称重、计量、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和设备,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

  6. 工作动员。 3 月下旬,市县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要完成粮食清仓查库动员和部署工作。

  (二)自查阶段 。

  4 月 5 日前要完成自查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粮食清查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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