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超宽轮胎车辆计重收费处理方式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交通运输部2009年9月27日印发的《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规定:“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要继续严格执行原交通部、
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有关规定。其中对已列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且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以下简称“GB1589”)、安装名义断面宽度超过400(公制系列)或13.00(英制系列)轮胎的车辆,每侧为单轮胎的单轴最大限值按10000千克计算;每侧为单轮胎且并装轴的,暂以公告核定的总质量为最大限值;对此类车辆实施计重收费时,也应按照上述标准予以认定。”鉴于此类车型已于今年4月份开始进入浙江市场,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9〕527号文件精神,规范计重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