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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二批基层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浪卡子镇卫生院、打隆镇卫生院、多却乡卫生院、卡龙乡卫生院、阿扎乡卫生院、普玛江塘乡卫生院、伦布雪乡卫生院、卡热乡卫生院、白地乡卫生院、张达乡卫生院。
  三、林芝地区(7县20镇34乡)
  (一)林芝县(4镇3乡)。
  林芝镇卫生院、百巴镇卫生院、八一镇卫生院、鲁朗镇卫生院、更章门巴民族乡卫生院、布久乡卫生院、米瑞乡卫生院。
  (二)工布江达县(3镇6乡)。
  工布江达镇卫生院、金达镇卫生院、巴河镇卫生院、错高乡卫生院、朱拉乡卫生院、仲萨乡卫生院、江达乡卫生院、娘蒲乡卫生院、加兴乡卫生院。
  (三)米林县(3镇5乡)。
  米林镇卫生院、卧龙镇卫生院、派镇卫生院、丹娘乡卫生院、南伊珞巴民族乡卫生院、羌纳乡卫生院、里龙乡卫生院、扎西绕登乡卫生院。
  (四)墨脱县(1镇7乡)。
  墨脱镇卫生院、甘登乡卫生院、加热萨乡卫生院、达木珞巴民族乡卫生院、帮辛乡卫生院、格当乡卫生院、德兴乡卫生院、背崩乡卫生院。
  (五)波密县(3镇7乡)。
  扎木镇卫生院、倾多镇卫生院、松宗镇卫生院、古乡卫生院、八盖乡卫生院、玉许乡卫生院、多吉乡卫生院、康玉乡卫生院、玉普乡卫生院、易贡乡卫生院。
  (六)察隅县(3镇3乡)。
  竹瓦根镇卫生院、上察隅镇卫生院、下察隅镇卫生院、察瓦龙乡卫生院、古拉乡卫生院、古玉乡卫生院。
  (七)朗县(3镇3乡)。
  朗镇卫生院、仲达镇卫生院、洞嘎镇卫生院、登木乡卫生院、拉多乡卫生院、金东乡卫生院。
  四、阿里地区(7县7镇29乡)
  (一)普兰县(1镇2乡)。
  普兰镇卫生院、巴嘎乡卫生院、霍尔乡卫生院。
  (二)札达县(1镇5乡)。
  托林镇卫生院、萨让乡卫生院、达巴乡卫生院、底雅乡卫生院、香孜乡卫生院、曲松乡卫生院。
  (三)噶尔县(1镇4乡)。
  狮泉河镇卫生院、昆莎乡卫生院、左左乡卫生院、门士乡卫生院、扎西岗乡卫生院。
  (四)日土县(1镇4乡)。
  日土镇卫生院、热帮乡卫生院、日松乡卫生院、东汝乡卫生院、多玛乡卫生院。
  (五)革吉县(1镇4乡)。
  革吉镇卫生院、雄巴乡卫生院、亚热乡卫生院、擦咔乡卫生院、文布当桑乡卫生院。
  (六)改则县(1镇6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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