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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二批基层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二批基层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0〕72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文件精神,为实现2010年底前在60%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拉萨市和山南、林芝、阿里地区34个县(区)的229个乡(镇)卫生院作为我区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现将《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二批基层医疗机构名单》印发给你们。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要求,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请拉萨市人民政府和山南、林芝、阿里地区行署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任务。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二批基层医疗机构名单

  一、拉萨市(7县1区9镇48乡)
  (一)城关区(4乡)。
  蔡公堂乡卫生院、夺底乡卫生院、娘热乡卫生院、纳金乡卫生院。
  (二)林周县(1镇9乡)。
  甘丹曲果镇卫生院、春堆乡卫生院、松盘乡卫生院、强嘎乡卫生院、卡孜乡卫生院、边交林乡卫生院、江热夏乡卫生院、阿朗乡卫生院、唐古乡卫生院、旁多乡卫生院。
  (三)当雄县(2镇6乡)。
  当曲卡镇卫生院、羊八井镇卫生院、格达乡卫生院、宁中乡卫生院、公塘乡卫生院、龙仁乡卫生院、乌玛塘乡卫生院、纳木湖乡卫生院。
  (四)尼木县(1镇7乡)。
  塔荣镇卫生院、麻江乡卫生院、普松乡卫生院、卡如乡卫生院、尼木乡卫生院、续迈乡卫生院、帕古乡卫生院、吞巴乡卫生院。
  (五)曲水县(1镇5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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