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景宁县望东垟高山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浙发改农经〔2010〕476号)
景宁县发改局:
《关于要求审批景宁县望东垟高山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景发改〔2010〕32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建设景宁县望东垟高山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景宁县望东垟高山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浙江省第一个湿地保护区,是飞云江水系的源头和瓯江水系的发源地之一,担负着飞云江和瓯江源头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等多种生态功能,望东垟高山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的建设,对维护两江下游地区的生态平衡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湿地保护区规划面积1195公顷。建筑面积1820平方米(其中管理局580平方米,保护站480平方米,科研用房380平方米,宣教用房280平方米,哨卡100平方米),建设防火线47千米、防火林带15千米,缺口回堵工程3000立方米,堵沟排石工程6000立方米,以及道路、水、电等配套设施。
三、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1163万元。资金来源:除申请中央投资补助外,其余由景宁县自筹解决。
四、环境保护和政策处理
请根据丽环建〔2010〕30号和浙土资预〔2010〕041号文的批复精神妥善做好环境保护和土地工作。
五、项目法人和建设期
该项目法人为景宁县望东垟高山湿地保护区管理局,项目法人要按照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标。
项目建设期为2年。
请据此编制初步设计报告送审。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