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株政办发〔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在全市实现 “普通话初步普及”和“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更好地发挥语言文字在促进株洲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语用〔1999〕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步推进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2001〕3号)和省教育厅、省语委要求,积极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确保醴陵市2010年达标验收合格;攸县、株洲县2011年达标验收合格;茶陵县、炎陵县2012年达标验收合格。各县(市)要根据全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规划,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制订本地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措施,以城市为语言文字工作中心,辐射基层,推动农村,确保如期接受评估,并验收合格。
  二、加大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力度
  学校是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主阵地,是推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要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重要内容,落实到培养目标、管理常规和基本功训练之中,渗透到德、智、体、美及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之中,在实施课程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中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要建立校园用语用字检查监督制度,确保普通话真正成为教学用语和校园语言,确保校园环境用字基本规范。要加强教师普通话培训,继续开展教师普通话测试工作,把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用教师的重要条件。普通话不合格的教师不得晋升职称,普通话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录用为教师。要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学校)在校非师范类专业学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认真实施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要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工作,不断推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语言文字工作上水平、上台阶,并在全社会发挥积极影响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加强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