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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株政发[2008]13号的决定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株政发[2008]13号的决定
(株政函〔201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
五十一条
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株洲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株政发〔2008〕13号)文件,并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文件中的“市国资办”改为“市国资委”。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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