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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株政发[2008]13号的决定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株政发[2008]13号的决定
(株政函〔201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08〕13号)文件,并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文件中的“市国资办”改为“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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