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能耗监测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加快能耗监测体系建设,全面监测能耗指标数据质量,确保各项指标真实、准确。积极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和能源利用监测工作,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市经委、市统计局负责1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按季度公布各旗县市区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各旗县市区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及所辖重点用能企业的能耗指标监测工作。
(三)加强预测预警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月分析当地和重点企业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预测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对预测不能按计划完成的,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信号,并分析原因,查找薄弱环节,制定必要措施。要重点加强对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高的旗县市区以及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企业和产品的监控,确保其单位能耗持续下降。要全面推进新型能源、铝后加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光伏等高附加值、低能耗产业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度,促其早日投产为2010年节能降耗发挥稀释作用。市节能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旗县市区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对节能成效不明显、可能影响全市节能目标实现的,要给予警告。
(四)积极做好预警后处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单位接到预警信号和限期整改意见后,要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各旗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节能降耗目标落实应急预案,一旦预测不能按计划完成年度、季度、月度目标,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按计划实现节能降耗目标。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预警指令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从严进行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四、加强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立节能降耗预警机制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各自实际,制订预警预案,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快节能降耗预警机制建设。各级经委、统计、发改、建设、交通、农业、质监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节能降耗预测预警和预警后处理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
二O一O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