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2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和同级税务、财政等部门联系沟通,定期了解掌握辖区内企业经济效益状况,根据其经济效益状况,参照自治区公布的工资指导线,指导监督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合理确定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确保企业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二、探索建立企业劳动定额标准制度。各旗县区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行业组织和工会共同参与开展建立企业或行业劳动定额标准试点,劳动定额标准由企业或行业组织经科学测算提出方案,要充分征求职工或职工代表意见,劳动定额标准必须让绝大多数职工通过努力能够达到的,要坚决遏制企业单方面通过规定过高的工作指标变相强迫劳动者超时加班。
三、普遍推行工资集体协议。凡建立集体合同的企业,都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各级地方工会组织在指导企业开展集体合同时,应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并开展。工资集体协议的协商内容、程序等要按照《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九号)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