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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㈡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自治区《实施意见》指出,国务院批准,由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补贴从2007年起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已享受到中央财政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各项扶持供销社发展的优惠政策。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每年要切出专项资金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新网工程)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可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

  ㈢着力加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国家和自治区将加大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力度,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及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自建或与农牧民合作建设标准化商品生产基地,兴办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承担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全市供销社系统要认真研究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扩大内需的投资方向,紧紧抓住其中关于启动农牧区市场消费,加快农牧区流通现代化,促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牢固树立“项目兴社”思想,将项目建设作为增强发展后劲的重要措施,进一步提升供销社为“三农三牧”服务的功能和水平,通过抓项目,带动项目地周围农牧业的发展和农牧民的增收,努力把供销合作社事业做大做强。

  ㈣强化金融支持。自治区要求“各级农信社和其他金融组织要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积极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要进一步完善扶持供销合作经济的融资环境,强化信贷支持,政策性银行要将信贷资金适度向合作经济倾斜。各级农信社和商业银行要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增加信贷资金对农村牧区的直接贷款,重点用于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固定资产投资、流通资金贷款贴息和推广应用新技术、吸纳当地农牧民就业补贴,落实好减免农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对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个体运销大户、农牧民经纪人和专业协会以及科技、信息、购销、储运等环节的中介服务组织,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要增加授信额度,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以其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开展对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保险业务,积极探索联合共保、风险共担的办法。市供销合作社应与市农业投资公司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农投信贷资金,扶持涉农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发展产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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