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自治区对改造传统的废旧物资经营网络,培育再生资源经营龙头企业给予有关政策和资金扶持。各地要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造传统的废旧物资经营网络,利用3-5年时间发展规模以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1家,旗县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7家,辐射带动废旧物资回收网点500个,形成从回收、分拣到循环利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转变
㈠理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管理体制。按照自治区要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管理的领导机关,受地方党委政府委托,市、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承担着组织农牧民经济合作、发展农村牧区现代流通、推进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以及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管理职能和社有企业出资人代表职能。联合社机关本身是当地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机构实行事业编制,人员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全额预算。
㈡加强旗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各旗县要认真贯彻自治区“旗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关”文件精神,实行人员、编制、经费三到位,确保旗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的独立性和稳定性,确保其组织体系和经营服务体系的完整性。要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无偿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
㈢继续推进社有企业的改革发展。
《实施意见》指出,社有企业是合作经济的支柱,是供销合作社的实体经济,也是供销合作经济的支柱。各地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步伐,激活机制,强化管理,使社有企业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
三、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系统在解决“三农三牧”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将其纳入政府对农牧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中,制定和完善扶持措施,制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把适宜供销合作社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供销合作社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