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保险机构与农牧业部门密切协作,认真做好死亡奶牛、能繁母猪的定损、理赔工作;气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相关成员单位免费及时提供气象资料,配合农牧业部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建立农业生产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加强灾害评估、定损工作支持。统计部门要提供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办业务所需的必要的统计数据。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通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情况。
㈢积极安排落实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确保应补尽补。市、旗县区(农垦局)两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为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市本级财政对于2010年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资金予以安排。旗县区(农垦局)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补贴负担比例,种植业、养殖业规模、预计参保数量、保额、费率、保费补贴有关规定,认真测算本地保费补贴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算,要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对于不按要求足额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出预算,补贴资金没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旗县区(农垦局),自治区财政在下年度将扣减该旗县区(农垦局)相应数额的专项补助。在年度执行中,当实际需要的保费补贴资金超过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数额时,市、旗县区(农垦局)财政要承担起临时筹集垫付补贴资金的责任,并及时同自治区清算。各旗县区(农垦局)要积极组织动员龙头企业、养殖企业等社会力量,为农牧民种养业投保提供保费补贴,对财政保费补贴发挥必要的补充作用。市财政要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需要。
㈣加大宣传动员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农牧户投保。各级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组织力量,编制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广大农牧民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和国家出台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优惠政策,提高农牧民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大力组织农牧户联户投保、集体投保、整村投保,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业保险与惠农政策综合使用,充分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更好地为农牧民增收服务。
要鼓励、支持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农牧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组织农牧户投保。要鼓励、支持整村投保,引导组织以嘎查村、自然村为单位,将种养户符合条件的种粮地块、牲畜全部加入保险,提高本地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投保面,降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道德风险。市、旗县区政府(农垦局)要督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扎实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农牧户,保险凭证上要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常年产量、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载明中央、自治区、市、旗县区(农垦局)财政部门和农牧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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