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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农牧业局关于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⒉养殖业保险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0%,市财政补贴10%,旗县区财政补贴10%,其余10%的保费由农牧户承担,或者由农牧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

  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5%,市财政补贴2%,旗县区财政补贴8%,其余15%的保费由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

  投保农牧户或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按照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市、旗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代替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交纳其应当承担的保费部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减免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应当交纳的保费部分。市直属单位下属农(牧)场,符合条件的种养业可以列入补贴范围,但需要向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涉及补贴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㈥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及业务区域划分

  安华保险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负责承担磴口县、五原县、乌拉特前旗的种植业保险业务;人保财险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负责承担杭锦后旗、临河区、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和农垦局的种植业保险业务。中华联合保险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负责承担全市的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业务。

  ㈦农业保险理赔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承保区域出险后,按照程序及时进行勘查定损,在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第一批资金到位后开始进行理赔。如果到位补贴资金不足,无法全部赔付,可以按照到位资金金额先行赔付部分损失,等下一批资金到位后再赔剩余部分。保险公司不得惜赔,更不得以补贴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拒绝赔付,经营核算以自治区分公司为单位。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应赔款金额超过经办保险机构的全区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时,该保险机构要继续赔付,直至赔款金额达到该公司全区种植业总保费收入的200%。参加保险的奶牛如果出现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疫情,政府实施捕杀后,按照《巴彦淖尔市奶牛健康普查暨养殖保险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养殖户进行赔偿。同时,市农牧业局与中华联合保险巴市分公司签订奶牛保险入保协议。

  三、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顺利开展。为了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领导,市政府调整充实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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