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项目申请单位情况;
⑵拟建项目情况;
⑶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⑷资源利用和能耗分析;
⑸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⑹安全生产专篇;
⑺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⒉项目申请单位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支持性文件:
⑴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中标通知书、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
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⑸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矿山生产安全评价文件的预审意见;
⑹项目所在地政府同意项目单位建设采选项目的会议纪要;
⑺项目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理部门申请立项的报告;
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㈡核准铁矿开发项目的程序按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新建或改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必须由市发改委组织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安全监管、经委等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联合专家组进行项目审查。
㈢新建或改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在投产前,必须由市安监局组织市发改委、国土资源、环保、经委、水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各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矿山,一律不得投产。
四、严格执法,打击违规违法行为
㈠部门联动,依法行政。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铁矿采选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得批准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予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不予供电。被依法撤销有关许可证件或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