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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矿开发项目管理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⑴项目申请单位情况;

  ⑵拟建项目情况;

  ⑶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⑷资源利用和能耗分析;

  ⑸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⑹安全生产专篇;

  ⑺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⒉项目申请单位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支持性文件:

  ⑴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中标通知书、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

  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⑸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矿山生产安全评价文件的预审意见;

  ⑹项目所在地政府同意项目单位建设采选项目的会议纪要;

  ⑺项目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理部门申请立项的报告;

  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㈡核准铁矿开发项目的程序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新建或改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必须由市发改委组织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安全监管、经委等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联合专家组进行项目审查。

  ㈢新建或改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在投产前,必须由市安监局组织市发改委、国土资源、环保、经委、水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各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矿山,一律不得投产。
  四、严格执法,打击违规违法行为

  ㈠部门联动,依法行政。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铁矿采选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得批准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予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不予供电。被依法撤销有关许可证件或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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