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矿开发项目管理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矿开发项目管理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2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内政发[2005]100号)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意见》(巴政字[2009]6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为了加强我市铁矿资源开发项目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市铁矿开发项目管理步入依法、规范、有序的轨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㈠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新建铁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划,鼓励企业加大风险投资进行地质勘查,加强资源战略储备和有序开发。
  ㈡综合利用,有效保护。铁矿采选企业必须实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劣用等浪费资源行为;必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将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列入企业生产经营主要环节。
  ㈢优化配置,规模开发。铁矿资源应当通过招、拍、挂等方式,依法配置给有一定矿山开采经验、有经济技术优势、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企业;矿山建设规模应与占用的矿床(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实行规模化开采。
  ㈣依法开采,规范秩序。铁矿采选企业应当依法办理采矿权证和各种相关手续,并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采选设计有序开采。

  二、严格项目准入标准

  鉴于我市大部分铁矿资源比较分散且单个矿体储量比较小的实际,对于已取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发的采矿许可证的地处边远山区、点状分散、规模小、服务年限短、生产工艺成熟、污染防治措施到位的采选项目,为便于项目的监管和有序发展,我市境内年采选10万吨以下铁矿采选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年采选10万吨以上铁矿采选项目报自治区发改委核准。

  三、严格项目建设管理与核准

  ㈠项目单位申请立项必须附送以下文件

  ⒈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