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体措施
㈠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区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要广泛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对无故不能完成任务,各类信息数据上报迟缓、数据失真的地区,要予以通报,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各地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㈡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改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公安机关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配合环保部门实行对机动车“黄绿”标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尾气年检机构检测设备的标定,以及在岗人员持证上岗的培训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并加大闭库治理;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放大环境执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