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切实加大汽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提升中心城区空气质量。
各地公安、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控制。公安部门要制定相应措施和计划,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机动车排气路检路查工作力度,对超标的机动车责令限期维修,对维修后仍未达标的机动车公安部门不准上路行驶,并不予年检;对高排放污染车辆采取限制行驶区域与路段的相应措施,减轻城市主要干线交通压力,降低污染物排放;环保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对特殊路段、公交车、长途客运、加油车、拖头货柜、垃圾车等特种车辆的专项整治。加大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年度检测和委托与考核工作,做好环保标志的发放工作。同时,公安、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联合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环保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检验机构已经通过年检的车辆进行抽查,严防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对违规的环保机动车排气年度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㈣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违法问题。
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集中检查,重点整治未进行环评和执行“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彻底查清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规模、防渗措施、渗漏液处理、排放情况,加强周边地下水的监测,严肃查处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漏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后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各旗县区垃圾处理场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彻底改变简易填埋方式。
三、时间安排
㈠动员部署阶段(6月初)。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旗县区要在6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动员部署阶段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㈡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5日-9月31日)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要于6月2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㈢检查、总结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旗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务于12月5日前,将2010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