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落实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督促企业制定方案。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旗县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㈡巩固污染物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2.强化环境执法监督,集中开展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察工作。对本地区在历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集中开展一次全面清查,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责令企业必须按期完成环境整治任务,并通过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对尚未整改到位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进度表,由当地环保部门监督执行。对屡查屡犯、拒不接受环保部门整改要求的企业,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采取高限处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以及关闭等措施,同时移交银监、证监等部门作出处理。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察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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