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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建筑、交通、水利等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㈣开发企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文件中要明确作出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承诺。发生拖欠工资案件,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不能及时兑付的,由总承包企业垫付,总承包企业不能及时兑付的由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因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㈤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要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

  ㈥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开发企业、建筑单位、施工企业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事件、拒不配合劳动部门案件处理的开发、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和项目经理,由劳动部门列入黑名单并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对外埠企业实行清出市场、当地企业2年内取消招投标资格;进行资质年审时,降低或取消其资质。

  ㈦建筑、交通、水利行业诚信评价体系中将工程款支付、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列为重点内容。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交通、水利等施工企业记入不良行为档案,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曝光、停业整顿、停止参加投标、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相应处罚。
  ㈧在评先树优工作中严格审查申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凡列入黑名单的建筑、交通、水利等施工企业不予批准授予或申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各类奖项。

  ㈨凡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经开工的施工项目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应分别由建设、交通、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清欠。

  ㈩凡因工程量、工程质量等方面存在纠纷而产生拖欠工资的,应分别由建设、交通、水利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后,并出具相关证明手续,再由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十一)凡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经查实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施工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并按未签劳动合同人数每人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十二)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逃匿躲避的当事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查封其财产或冻结账户。

  (十三)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时,应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兑付证明,否则,一律暂缓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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