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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建筑、交通、水利等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㈤司法部门要主动送法律到工地、到工棚。帮助农民工树立合法维权意识,不被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解决农民工打官司难的问题。

  ㈥公安部门要对涉嫌合同欺诈等违法案件要及时侦破、严厉打击。与市建委配合,在所有建筑工地都要设立信息员,时刻关注动态,及时掌握信息,随时处置突发事件。维护建筑领域的市场经济秩序。

  ㈦工商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认真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经济合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㈧法院应认真研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特点,成立农民工工资案件速裁庭,做到快立、快审、快判、快执行,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司法保障。同时要优先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力度。

  ㈨信访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做好与其他成员单位的沟通配合,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解决的办法。

  ㈩经贸、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为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办理技改项目立项备案、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征地、房屋产权手续时,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应出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资兑付证明,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金融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信用审查,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减少其授信或不予授信。

  (十二)监察部门要对贯彻落实长效机制中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涉嫌搞权钱交易等问题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实施责任追究,确保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机制健康运行

  ㈠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制定招用农民工花名表,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㈡施工企业必须依据制定的招用农民工花名表到银行给每名农民工办理工资存折或存储卡。

  ㈢分包工头或班组长应当按月或按工程进度制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当对分包工头或班组长申报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认真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再由施工企业按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中的金额直接将每个农民工工资分别存入存折或存储卡中。施工企业因其它原因与分包工头或班组长中途解除劳务合同的,施工企业应要求分包工头或班组长两日内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经核对无误后,三日内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存入工资存折或存储卡中。对重新招入的农民工必需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重新制定招用农民工花名表,并重新办理银行的工资存折或存储卡,坚决杜绝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到分包工头或班组长手中。如因施工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分包工头或班组长手中,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果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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