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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建筑、交通、水利等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5、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并按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同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工资支付情况证明。否则,建设、交通、水利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6、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负责收缴保证金。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和未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建设、交通、水利部门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许可证》。违规办理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从2010年开始,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必须到建设、交通、水利部门指定银行账户按总承包金额10%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持存款凭证到劳动保障局办理备案,否则不得施工。保障金先予支付的,5日内按先予支付额的双倍补入。

  7、规范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严肃查处违法层层转包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非法使用、挂靠资质问题。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全程参与建设、交通、水利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理。

  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1、加大劳动合同推行力度。根据行业特点拟定劳动合同规范文本,指导农民工与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认真落实欠薪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对建筑等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工资案件;

  3、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疏导,提高他们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引导他们通过正当途径来反映自己的诉求。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清欠工作合力。

  4、凡参与我市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持承包合同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办理的,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给予查处或责令停工。

  ㈢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开发企业资质、信誉等方面的审查,强化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管。在发放房屋预(销)售证书时,应当会同劳动保障、金融部门按进度严格审查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许可证》或停止售房。
  ㈣各级工会组织要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建立完善农民工维权长效机制,提高农民工维权和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意识,在有条件的工程项目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化解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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