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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17个药品品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17个药品品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桂食药监市〔2010〕22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据监测发现,深圳市泰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参灵肝康胶囊”等17个品种在药品广告宣传过程中,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疗效承诺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含有利用医疗机构、专家、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17个品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暂停17个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品种在全区范围内销售

  深圳市泰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参灵肝康胶囊;

  烟台中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中亚消糖灵;

  河南省安阳市第一制药厂生产的安康安瘤乳;

  东港市康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防参止痒颗粒;

  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龟蛇酒;

  辽源誉隆亚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复方脑蛋白水解物片;

  合肥迪尔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荷叶调脂茶;

  吉林省长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羊藿三七片;

  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大将丸;

  北海凯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十六味消渴胶囊 ;

  青海普兰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十味乳香胶囊 ;

  沈阳天益堂中药厂生产的天益堂再造丸 ;

  丹东医创中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退障眼膏;

  吉林省七星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麝香抗栓胶囊;

  山西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立效神康宁丸;

  广州陈李济药厂生产的陈李济胃疡宁丸;

  青海绿色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痛风舒胶囊。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此通知后立即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将上述药品品种下架,停止销售。(详见附件)

  二、加大对重点违法发布广告药品的整治力度

  标示为丹东医创中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退障眼膏、河南省安阳市第一制药厂生产的安康安瘤乳、辽源誉隆亚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复方脑蛋白水解物片、东港市康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防参止痒颗粒、北海凯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十六味消渴胶囊、吉林省长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羊藿三七片、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大将丸、青海普兰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十味乳香胶囊、沈阳天益堂中药厂生产的天益堂再造丸等9个药品品种因违法发布广告已被我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该9个药品品种被处理后至今未进行整改,仍继续违法发布广告。各单位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大整治力度,一经发现务必采取强制措施,下架停销。

  三、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按照区局《关于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品种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桂食药监市〔2008〕25号)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

  四、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区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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