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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阿署发〔2010〕73号)


各旗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开发区、示范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内政发〔2010〕36号),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我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结合我盟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的迫切需要,是走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弱变强的必然要求。我盟矿产资源丰富,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与促进经济增长的关系,抓住当前经济发展中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要高度重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突出重点领域,强化责任考核,切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内政发〔2010〕36号)的总体要求和具体目标任务,做好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现有的落后生产能力进行摸底调查,确定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一)煤炭行业:在已实施小煤矿关闭的工作基础上,2010年底前关闭淘汰单井在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到2015年关闭生产规模较小、生产工艺相对落后的原煤生产矿井11对。2010年底以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规模60万吨以下的焦化炉装置(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二)电力行业:2012年前,淘汰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发电煤耗高出2009年自治区平均水平的10%、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燃煤火电机组、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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