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2012修改)(发布日期:2012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律协〔2010〕17号)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各专业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于2010年3月20日经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现将《考核办法》发给你们,请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委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今后对专业委员会的考核及奖惩将按照此办法进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
二○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
(2010年3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履职考核,是指在每一个工作年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委员会总体工作情况和委员履行职责情况所进行的考察、评价,并以此作为奖励及确定委员是否具备继续履职条件的依据。
第三条 履职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激励先进为目的,注重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实绩。履职考核包括对委员参与工作的考核和对各专业委员会总体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列入各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必备考察项目的年度活动包括:
(一)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二)召开一次本专业专题研讨会或组织一次专题调研。研讨会应当形成研讨成果综述,专题调研应当形成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