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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4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没有登记的现有会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一)

填表说明:本表各项目应填写完整,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建议打印),不足填写的可加页填写,每页加盖公章。本表一式二份,广西律师协会、市级律师协会各一份。



  一、基本信息

单位

名称

 

联系

电话

 

办公

地址

 

邮编

 

成立

时间

 

批准

文号

 

批准

日期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学历

协会职务

工作单位

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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