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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009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二)对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市司法局予以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市司法局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的,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考核;逾期仍不接受年度考核的,律师协会可以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并给予训诫或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
  (三)对考核不合格律师事务所和不称职律师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经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司法局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自治区司法厅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经考核不称职,且不属于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对其进行强制培训教育。如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行业处分或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发现问题的处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发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有疑义的、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收到相关投诉和举报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应进行调查核实,查实后可以重新评定考核等次。
  十一、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是贯彻实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是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和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是推动我区律师工作科学发展的有力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我区首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成立年度检查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的组织、指导工作,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卫福喜任组长,广西律师协会会长王莹文、厅律师管理处处长李健为副组长,广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冯瀚德、厅律师管理处副处长黎坤德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日常工作,同时负责区直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年度检查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等次评定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健兼任,成员由律师管理处和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也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律师事务所要成立年度考核评定机构,负责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等次评定工作。
  (二)加强学习、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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